京東平臺新增《京東國際開放平臺發布混淆信息細則》規定了發布混淆信息違規情形以及處理措施,詳情如下: 【違規情形】商家發布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商品或信息的行為。 【處理措施】京東國際有權視違規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罰款、下架違規商品、刪除違規商品、限制創建商品、禁止上架待售商品、限制通過接口批量操作商品、減少店鋪曝光(包括但不限于全店商品流量降權、禁止投放廣告、禁止提報營銷活動等)、降低店鋪星級、品牌停用等處理措施。 【具體處理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如商家多次或大量出現以上違規行為或因上述行為引起重大投訴或輿情的,京東國際有權視違規行為對商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全店商品下架、店鋪屏蔽、商品屏蔽、店鋪清退、向京東國際支付違約金6000美元等處理措施。 【規則解讀】 一、“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是指什么? 普通消費者在一般注意力的條件下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發生錯誤認知。 二、“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如何排查認定? 京東國際會通過人工排查或系統排查的方式抓取目標品牌和商品,同時從品牌LOGO圖片、商品圖片、流量行為、評價數據、售后數據等多個維度對異常的品牌、商品數據進行核查判斷; 并依照大眾的認知標準、消費者的相關反饋或大眾評審對特定品牌或商品是否構成混淆的判斷結論來確定該品牌或商品或店鋪信息是否構成“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比如: (一)因品牌信息造成混淆的,包括但不限于商家發布的商品或信息、店鋪名稱或logo使用了他人品牌的圖形變異或品牌變異等,造成消費者信息混淆的; (二)所發布商品的外觀(包含但不限于款式、配件等)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且帶來了消費者的退款、投訴舉報等不良后果; (三)其他使人對商品或品牌來源產生誤解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 三、發布混淆信息違規程度“極其嚴重”的包括哪些行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大量或多次發布混淆信息的; (二)發布混淆信息且造成惡劣影響的,如產生大量消費者資損或投訴舉報等; (三)發布的混淆商品或信息已造成輿情或監管事件的,或平臺負面影響。 附則: 1.京東國際開放平臺商家的行為,發生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則。 2.京東國際可根據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規則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3.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行為,本規則已有約定的,適用于本規則。 本規則尚無約定的,京東國際有權酌情處理。但京東國際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家在京東國際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國際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若商家服務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高于規則約定的,京東國際有權適用協議約定。 4.本規則于2023年4月18日發布,于2023年4月24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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