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今天回顧的是直播帶貨銷售仿冒手機案,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萬山鎮電子商務服務中心負責人華茜,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以及大V@唐有訟進行了精彩點評。 案情回顧 主播通過直播間銷售仿冒手機,消費者起訴主播及直播平臺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認定主播構成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直播平臺盡到了相關義務不承擔責任。 主播許某某是某平臺主播,2019年5月28日,消費者王某某通過直播間購買許某某私下銷售的手機一款,收貨后發現手機系仿冒機,經溝通無果。后王某某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由將許某某、直播平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許某某在直播期間持續掛有“小黃車”,該行為可視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斷為商家導流宣傳推廣,具有對外銷售獲利的主觀意圖,其具有經營者身份。王某某在購買手機前觀看許某某直播已持續半年,對許某某心存信賴,許某某私下直播帶貨交易行為視其利用主播身份導流并實現流量變現,應認定為經營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參與實際交易,不具有經營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帶貨行為外,亦參與商品或者服務提供、經營,成為商品或者服務買賣合同相對方,則具有經營者身份,需承擔經營者責任。 許某某在使用手機半個月后,方進行轉讓,其應對手機外觀及實際使用情況了解,王某某收到手機后發現明顯與直播間宣稱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于信任,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許某某作為經營者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直播平臺在直播規范中明確公示禁止進行站外交易,在接到王某某投訴后及時對主播賬號進行封停處理等,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監督義務,且現無證據證明直播平臺知曉涉案交易行為存在,故不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一審判決許某某退還王某某購機款,并賠償購機款三倍及王某某維權合理開支。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專家點評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劉曉春 本案是法官面對直播帶貨這一新業態帶來的新問題,深入剖析商業模式的本質、正確適用法律規則、構建網絡空間治理規則的有益探索和實踐。 直播帶貨是“粉絲經濟”和“網紅經濟”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這一新興網絡推廣和交易模式的迅猛發展,一方面構成了繁榮數字經濟的新動力,另一方面,在產品質量、消費者保護等領域也帶來了全新的問題和挑戰,需要司法作出及時的應對。 本案中,主播通過各種方式對自身形象進行推廣,獲得相當規模的粉絲群體,通過積累觀眾的信任、興趣等經營自身的“流量”,并通過“帶貨”、銷售等方式將其流量進行變現。這種具有新特點的推廣和銷售模式,表面上是主播和粉絲個體之間的交易和互動,但究其本質,已經超過了私人交易的范圍。 主播一方面使用了互聯網平臺提供的“購物車”功能進行帶貨,具有經營者身份,另一方面,主播在交易中利用了其長期經營和積累的粉絲信任關系,并引導其進行線下交易,主觀惡意明顯,其欺詐行為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本案法官對此展開了深入細致的剖析和切中要害的認定。對于主播所在網絡平臺的行為,本案判決也認定其及時采取了相應措施,構建了有效的治理機制,厘清了責任和義務的邊界。 直播帶貨作為典型的網絡交易新業態,其長遠健康發展亦需依賴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治理機制。本案是通過司法個案實踐積極推動構建網絡空間新秩序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互聯網法院以裁判樹規則、以規則促治理、以治理助發展的基本理念。 大V點評 @唐有訟 每一種互聯網新興業態的健康發展,都離不開法律的合理規制。如今,直播帶貨穩居中國互聯網產業的創新風口,給消費者帶來全新體驗的同時也給傳統商業模式帶來巨大變革。 與傳統的銷售模式不同,直播帶貨消費者對主播的信任度高,單品的出貨量巨大,一旦某類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給消費者帶來的權益損害也會因互聯網的疊加效應而被迅速放大,鑒于此,加強對互聯網新興業態的監管和引導刻不容緩。 北京互聯網法院因其獨特的案件管轄類型,在引導中國互聯網產業變革、塑造中國互聯網產業商業倫理與制度規范方面存在得天獨厚的優勢。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這個判決,也必將因互聯網的放大效應而輻射整個直播帶貨行業,成為以司法個案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萬山鎮電子商務服務中心負責人 華茜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浪潮下,互聯網行業成了創業首選。近幾年互聯網由傳統圖文銷售逐步變成直播銷售,能更為直觀地展示產品。直播的優勢是,主播與客戶間的黏性和信任度更高,客戶下單更直接,劣勢是門檻低,可能存在的問題包括銷售者對銷售產品了解不透徹、從業人員資質無法掌握、娛樂性主播涉黃賭毒、電商主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不及時、主播配合商家演戲求銷量、主播之間為求客戶數相互比價格、價格越賣越低賺不到錢、賣假貨騙人等。 本案是直播中常見的一種詐騙手法,光互聯網監管可能還不足以解決行業漏洞,建議出臺對互聯網行業有針對性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希望有關部門能積極在網絡平臺加大正能量信息的宣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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